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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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二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以九十六年度豐交簡字第五七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三八一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六萬元,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