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二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兵役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因犯妨害兵役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四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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