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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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45號

聲請人 黃一彬

相對人 黃進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依附表一「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內容,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繼承自被繼承人 劉屘 所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父,即相對人乙○○,前經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76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 陳梅雪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已會同陳梅雪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乙○○之財產清冊,經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96號准予備查在案。受監護宣告人乙○○之母親劉屘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聲請人已代理乙○○與其他繼承人達成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協議,基於乙○○之利益,爰依法請求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乙○○辦理如附表一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遺產分割登記等語。

二、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4章第2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不動產之處分時,應經法院之許可。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768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相關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及印鑑證明、被繼承人劉屘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乙○○之親屬團體會議紀錄、協議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並有本院前案索引卡查詢表在卷可憑。

四、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乙○○因繼承取得之不動產,依如附表一「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分割內容協議分割,對受監護宣告之人乙○○因繼承取得之權益無損,合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利益。從而,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利益,聲請本院許可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因繼承所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經核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附表一:遺產分割協議書

不動產部分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黃芳田 取得1/3

乙○○取得1/3

黃進南 取得1/3

動產部分

編號

項目名稱

現值(元)

分配方式

1.

溪州鄉農會存款

474,244元

存入黃芳田帳戶作為家族基金之祭祀等使用

2.

彰化田中郵局存款

1,915,898元

存入黃芳田帳戶作為家族基金之祭祀等使用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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