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20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六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4年度除字第22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5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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