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797號聲請人 蔡明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明德為被繼承人 蔡明貴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1月9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經查,被繼承人蔡明貴生前最後設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件自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