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802號債權人 馮心繪 債務人 蔡輝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輝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若未提示,應釋明請求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