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他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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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他字第2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該案件
經判決確定後,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後,第一審受訴法院
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
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嗣該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以95年度壢簡
字第328號,判決原告勝訴、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等
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核閱屬實。是按上規定,本
件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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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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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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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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