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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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3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21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7年9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8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87年9月16日至127年9月15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87年10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1,230,000元,借款期間自87年10月8日起至102年10月8日止,共分8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利率則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加(減)碼年息百分之0.18機動計息,並隨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倘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3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借款本金788,043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按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份、借據及約定書影本各1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除依聲請人所提放款歷史交易查詢,本金餘額現為765,198元外,其餘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5年8月31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3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52│新竹縣芎│文昌段│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108.85│陽台│8.68│平方公│全部│││││林鄉文山│0000-000│鋼筋混凝│38.69│38.81│31.35││││││尺││││││路42巷21│4│土造,3│││││││││││││││弄21號││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