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68號聲請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對人 陳文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通知書所示之意思表示,因查無此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通知書及退件信封及回執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自90年8月1日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資料,並於92年8月28日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1月22日移署資處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住居所不明,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