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72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高德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