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71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陳怡穎 債務人 謝鎮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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