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66號原告 薛漢 訴訟代理人 郭納宜 被告 劉豐義
何榮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給付使用土地之賠償新臺幣(下同)258萬1,36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58萬1,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