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2號聲請人 李育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凌麗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二、相對人凌麗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