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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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楊玉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楊鎮間 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358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鄧晴馨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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