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士甫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士甫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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