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75號原告 高秀蘭 被告 陳李錦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訴之聲明,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9年10月14日以寄存方式送達原告(109年10月14日寄存,於109年10月24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雖於109年10月20日提出書狀,惟仍未記載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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