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0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浩哲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浩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浩哲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審酌被告所犯均為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案件,犯罪時間均為110年5月17日,犯罪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均相仿,並考量所犯各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對本案刑度之意見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桓陞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⑴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⑵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⑶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⑷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共2罪)⑴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共3罪)⑵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共4罪)⑶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10年5月17日110年5月17日110年5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419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107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1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32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51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7日112年11月28日112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45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32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28日113年1月4日113年6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70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37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85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編號456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共2罪)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10年5月17日110年5月17日110年5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013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245號等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74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26號113年度中金簡字第28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29日113年1月30日113年5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74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26號113年度中金簡字第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5月22日113年6月17日113年6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49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75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21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編號7罪名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110年5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9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162號判決日期113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16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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