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樂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樂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王樂群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3、4、6、8所示之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5、7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所附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附表:受刑人王樂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1次有期徒刑3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年12月19日⑴112年5月19日⑵112年5月27日⑶112年5月29日⑷112年5月30日⑴112年5月27日⑵112年5月30日⑶112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47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1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0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527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904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364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11日112年8月28日112年10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527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904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3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15日112年10月3日112年11月1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177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177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177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2年5月31日112年4月4日112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84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567、43233、4323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567、43233、432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73號112年度易字第3314號112年度易字第3314號判決日期113年2月22日113年3月6日113年3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73號112年度易字第3314號112年度易字第33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3月18日113年4月2日113年4月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177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177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177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2年5月31日112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0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324號112年度易字第3324號判決日期113年5月27日113年5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324號112年度易字第33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6月25日113年6月2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68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6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