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97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1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印文、署押明細欄所示之偽造印文、署押、偽造乙○○名義之身分證壹張、偽刻乙○○印章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證據部分補充如下:被告於本院調查時所為自白(本院民國99年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及審判筆錄第1至第4頁參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行使偽造身分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身分證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身分證罪;其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行使偽造身分證、私文書目的係幫助詐欺集團實施詐欺犯行,應認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身分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幫助詐欺罪等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幫助詐欺罪,係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之數罪,容有未洽,應予更正。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前科紀錄,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其於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因缺錢購買毒品施用,竟與年籍不詳綽號「阿勝」之成年男子為本件犯行,除足以生損害於乙○○及戶政機關對戶籍管理之正確性外,亦使詐欺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犯罪困難,實不可取,被告主動供出案情自白犯罪,應認其犯後態度良好,暨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示懲儆。另如附表偽造印文、署押明細欄所示之偽造印文、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知沒收。又偽刻之「乙○○」印章1個、偽造乙○○名義之身分證1張,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0條第1項、第
339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曾勁元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偽造之文件│欄位│偽造印文、署押明細│├──┼─────┼────────┼─────────────┤│1│玉山銀行開│基本服務項目欄│偽造『乙○○』印文壹枚│││戶申請書├────────┼─────────────┤│││玉山金控及其子公│偽造『乙○○』印文壹枚、署││││司之資料運用聲明│押壹枚││││欄││├──┼─────┼────────┼─────────────┤│2│玉山銀行顧│帳號欄│偽造『乙○○』印文壹枚│││客資料表├────────┼─────────────┤│││戶名欄│偽造『乙○○』署押壹枚│││├────────┼─────────────┤│││服務公司名稱欄│偽造『乙○○』印文壹枚│││├────────┼─────────────┤│││申請人領用簽收欄│偽造『乙○○』印文壹枚、署│││││押壹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