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鵬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沛䭲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 律師
黃宗哲 律師 熊心瑜 律師 陳亭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車城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萬4,0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