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25號上訴人 陳西荃 訴訟代理人 黃曼瑤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 景文 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劉顯達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孫誠偉 律師被上訴人大學詩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輝東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 律師複代理人 李珮禎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
高烊輝 律師被上訴人 邱美珠
葉文卿 黃姿燕 許博翔 蔡承廷 被上訴人 蔡傑霖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蔡輝東
鄭明雯 被上訴人 黃睦恩 法定代理人 黃財樺
李美芳 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高烊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謝宜伶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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