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62號原告 賴家涵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被告金品三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茂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1,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惟其中請求積欠工資24,250元、加班費858,119元、特休加班費56,459元、國定假日加班費103,279元,應徵裁判費11,395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69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9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8,865元【計算式:14,563元-5,698元=8,86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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