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00號聲請人 陳添壽 即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
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及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者,應以財團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134冊第9頁第3204號),茲因應業務需要,經相對人董事會於113年3月29日第2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決議,爰擬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准許上開如附件新舊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農業部113年4月26日農際字第1130709888號函、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然有關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所示第5條之內容,僅係對該財團法人捐助名單及捐助總額為修正,尚非涉及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依上開說明,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故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簡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