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33號聲請人 張視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表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支票(票號:MC0000000)發票日為「111年11月31日」,因11月份並無31日,請確認上述支票「發票日」究為何年月日?
二、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日期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