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劉葉興妹
劉根浩 劉羢榛 劉素霞 劉素鈴 劉庭君 劉冠鍾 劉冠奇 被告張德培
翊倉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紫嫙 上列被告等因107年度交訴字第3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