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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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羿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52號、110年度執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羿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羿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30日│106年10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共2次)│││106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2207、3296號;臺│2207、3296號;臺│2207、329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3│107年度偵字第53│107年度偵字第53│││9、770、3377、│9、770、3377、│9、770、3377、│││5060、5283號│5060、5283號│5060、528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48│107年度訴字第948│107年度訴字第94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8日│108年7月8日│108年7月8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48│107年度訴字第948│107年度訴字第948││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7月29日│108年7月29日│108年7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491號(編號1至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共11罪)│(共4罪)│(共3罪)│├────────┼────────┼────────┼────────┤│犯罪日期│①106年10月8日│①106年10月9日│①106年9月19日│││②106年10月9日│(共2次)│②106年10月8日│││③106年10月12日│②106年10月25日│③106年10月25日│││(共3次)│(聲請書誤載為││││④106年10月15日│106年10月26日)││││(共6次)│③106年10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539、638、770、│539、638、770、│539、638、770、│││1028、2645、3323│1028、2645、3323│1028、2645、3323│││、3376、3377、50│、3376、3377、50│、3376、3377、50│││60、5283、5284、│60、5283、5284、│60、5283、5284、│││5431、12272號、│5431、12272號、│5431、12272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08年度偵緝字第│108年度偵緝字第│││45號│45號│4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07年度訴字第75│107年度訴字第75││事實審││6、1074、1274、│6、1074、1274、│6、1074、1274、││││1412號、108年度│1412號、108年度│1412號、108年度││││訴字第211、366│訴字第211、366│訴字第211、366││││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17日│108年6月17日│108年6月17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07年度訴字第75│107年度訴字第75││判決││6、1074、1274、│6、1074、1274、│6、1074、1274、││││1412號、108年度│1412號、108年度│1412號、108年度││││訴字第211、366│訴字第211、366│訴字第211、366││││號│號│號││├────┼────────┼────────┼────────┤││判決│108年7月16日│108年7月16日│108年7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491號(編號1至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取財罪│欺取財罪│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10月15日│①106年9月23日│①106年9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106年9月23日至24│106年9月30日至││││日)│106年10月1日)││││②106年10月中│②106年10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106年10月17日)│106年10月14日)││││③106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539、638、770、│29461、29984、│29461、29984、│││1028、2645、3323│31656號、107年│31656號、107年│││、3376、3377、50│度偵字第831、22│度偵字第831、22│││60、5283、5284、│91號、107年度偵│91號、107年度偵│││5431、12272號、│字第253、2291、│字第253、2291、│││108年度偵緝字第│3321、3862、8667│3321、3862、8667│││45號│、9818、10556、│、9818、10556、││││11387號、臺灣士│11387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007號│年度偵字第800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26號、臺灣苗│第526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7號│年度偵緝字第1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上訴字││事實審││6、1074、1274、│第1197、1198、11│第1197、1198、11││││1412號、108年度│99、1200號│99、1200號││││訴字第211、366││││││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17日│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上訴字││判決││6、1074、1274、│第1197、1198、11│第1197、1198、11││││1412號、108年度│99、1200號│99、1200號││││訴字第211、366││││││號││││├────┼────────┼────────┼────────┤││判決│108年7月16日│109年1月10日│109年1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491號(編號1至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欺取財罪│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共3罪)│(共28罪)│(共3罪)│├────────┼────────┼────────┼────────┤│犯罪日期│①106年9月19日│①106年9月19日│①106年9月22日│││②106年9月22日│(共4次)│②106年9月30日│││③106年10月27日│②106年9月22日│③106年10月14日││││(共2次)│││││③106年9月23日│││││(共4次)│││││④106年9月30日│││││(共2次)│││││⑤106年10月7日│││││(共2次)│││││⑥106年10月13日│││││⑦106年10月14日│││││(共4次)│││││⑧106年10月16日│││││(共2次)│││││⑨106年10月18日│││││⑩106年10月27日│││││(共2次)│││││⑪106年10月31日│││││(共4次)││├────────┼────────┼────────┼────────┤│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29461、29984、│29461、29984、│29461、29984、│││31656號、107年│31656號、107年│31656號、107年│││度偵字第831、22│度偵字第831、22│度偵字第831、22│││91號、107年度偵│91號、107年度偵│91號、107年度偵│││字第253、2291、│字第253、2291、│字第253、2291、│││3321、3862、8667│3321、3862、8667│3321、3862、8667│││、9818、10556、│、9818、10556、│、9818、10556、│││11387號、臺灣士│11387號、臺灣士│11387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林地方檢察署107│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007號│年度偵字第8007號│年度偵字第800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臺灣雲林地方檢│、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察署108年度偵字│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26號、臺灣苗│第526號、臺灣苗│第526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栗地方檢察署108│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7號│年度偵緝字第17號│年度偵緝字第1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上訴字││事實審││第1197、1198、11│第1197、1198、11│第1197、1198、11││││99、1200號│99、1200號│99、1200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金上訴字││判決││第1197、1198、11│第1197、1198、11│第1197、1198、11││││99、1200號│99、1200號│99、1200號││├────┼────────┼────────┼────────┤││判決│109年1月10日│109年1月10日│109年1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491號(編號1至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編號│13│14│15│├────────┼────────┼────────┼────────┤│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欺取財罪│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11罪)││(共3罪)│├────────┼────────┼────────┼────────┤│犯罪日期│①106年9月15日│106年9月22日│①106年9月11日│││②106年9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②106年9月21日│││③106年9月20日│106年9月25日)│③106年10月11日│││(共3次)│││││④106年9月21日│││││(共2次)│││││⑤106年9月22日│││││⑥106年10月10日│││││⑦106年10月19日│││││⑧106年10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自│││││106年9月18日至10│││││6年10月2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少連偵│署107年度少連偵│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臺灣雲│字第4號、臺灣雲│字第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林地方檢察署107│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05、│年度偵字第405、│年度偵字第405、│││2207號、臺灣臺中│2207號、臺灣臺中│220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地方檢察署107年│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600號│度偵字第15600號│度偵字第1560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84│107年度訴字第484│107年度訴字第48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16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84│107年度訴字第484│107年度訴字第484││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11月4日│108年11月4日│108年11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491號(編號1至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編號│16│17│18│├────────┼────────┼────────┼────────┤│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欺取財罪│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犯罪日期│①106年9月20日│106年10月29日│106年10月29日│││②106年9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少連偵│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字第4號、臺灣雲│24874號│24874號│││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05、│││││220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60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84│108年度訴字第239│108年度訴字第239││事實審││號│8號│8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16日│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84│108年度訴字第239│108年度訴字第239││判決││號│8號│8號││├────┼────────┼────────┼────────┤││判決│108年11月4日│109年4月7日│109年4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491號(編號1至18定應執行期徒│││刑6年8月)│└────────┴──────────────────────────┘┌────────┬────────┬────────┬────────┐│編號│19│20│21│├────────┼────────┼────────┼────────┤│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欺取財罪│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5罪)│(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9月29日│①106年9月15日│①106年9月27日││││②106年9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共2次,聲請書│106年9月29日)││││誤載為106年9月26│②106年10月12日││││日)│(聲請書誤載為││││③106年10月6日│106年10月12日至││││(聲請書誤載為│13日)││││106年10月13日)│││││④106年10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06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3514號、108年度│3514號、108年度│351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7號、18│偵緝字第17號、18│偵緝字第17號、18│││號│號(聲請書誤載為│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107年度│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07號等)│偵字第2207號等)│├───┬────┼────────┼────────┼────────┤││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08│108年度訴字第608│108年度訴字第60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9日│109年9月9日│109年9月9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08│108年度訴字第608│108年度訴字第608││判決││號│號│號││├────┼────────┼────────┼────────┤││判決│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2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26號,編號19至21定應執行期徒刑1年8月)│└────────┴──────────────────────────┘┌────────┬────────┬────────┬────────┐│編號│22│23│(以下空白)│├────────┼────────┼────────┼────────┤│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聲請書誤載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9日│107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20427號│2042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12│109年度訴字第212│││事實審││9號│9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18日│109年11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12│109年度訴字第212│││判決││9號│9號│││├────┼────────┼────────┼────────┤││判決│109年12月16日│109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9號(編22至││││23定應執行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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