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黃詠詩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訴之聲明(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陳述)。
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依訴訟標的金額200萬元計徵)。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詹培煌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書狀應記載事項)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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