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回饋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回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