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詹鈺珊 告訴代理人 余韋德 律師告訴代理人 陳子芃 律師被告 簡廷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744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年度審簡字第229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