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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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302號聲請人 張舜智 相對人 蔡嬿翎 原名 甘嬿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家調字第1544號審理在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但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人證物證俱在,聲請人顯有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具狀陳述綦詳,並提有桃園縣龜山鄉大湖村辦公處村長 蔡招治 開立聲請人家庭生活困苦證明書1份附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調字第727號卷內可證,且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財產所得明細之結果,聲請人100年度之所得總額僅新臺幣(下同)60,729元,財產總額僅8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觀諸聲請人訴請剩餘財產分配事由,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