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7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貳拾肆萬零貳佰柒拾肆元正,其中:
1、信用卡部分壹拾壹萬肆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2、現金卡借貸部分壹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貳元,其中⑴玖萬參仟柒佰壹拾捌元、⑵參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分別自⑴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⑵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⑴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⑵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分別自⑴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⑵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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