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業務獎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三號聲請人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業務獎金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九六號,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八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王仁貴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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