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1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德
陳玉芬王志聰林麗芬共同李合法律師選任辯護人 趙培皓 律師
劉芝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5月30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