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0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吳修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弘瑋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據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09,6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21,38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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