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6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芝菡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蘭妹

法定代理人 王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萬1,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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