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6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曉君於民國91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93年11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02日止累計47,471元正未給付,其中9,859元為本金;32,240元為利息;5,37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763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859元林曉君自民國110年09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