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913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威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正確地址,並提出債務人「林威廷(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