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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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差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麗美 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51號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