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佳蓉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提附件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雖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即民國110年4月12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自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其仍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又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⒈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
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⒉就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之應繼分比例及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⒊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
屋之執行命令及鑑價證明。⒋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
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若無,應註明。⒌有擔保及優先債權金額、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之正確金額分別為何。
⒍前置調解聲請狀記載之債權人「 吳志斌 」,與更生聲請狀記載
之債權人「 吳志誠 」是否為同一人?若是,其正確姓名究竟為何?⒎債權人 林坤略 、吳志斌(或吳志誠?)、 黃靜宜蔡易良 之住址。⒏聲請人與債權人林坤略、吳志斌(或吳志誠?)、黃靜宜、蔡易良
蘇育廷陳淑幸呂玉玲呂亞帆張宗一張銘凱李國維董仁宏 、大金當鋪、 李惠玲李佳芬 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證明(例如借據、匯款單、法院文件等)。⒐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⒑聲請人目前係從事之工作及公司名稱,並提出最近三個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⒒聲請人有無申請各類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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