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嘉義縣太保市南新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莊政道 訴訟代理人 陳伯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邱法儒┌───────────────────────────────────────────┐│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合作金庫商│合作金庫商│106年11月23日│99,000元│AZ0000000│受款人:嘉義│││業銀行嘉義│業銀行嘉義││││縣太保市南新│││分行│分行││││國民小學(校││││││││長:莊政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