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354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零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陸仟肆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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