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15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莊得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得璿分別向債權人借款⑴新臺幣(下同)127,80
0元,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4,26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⑵133,958元,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4,466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⑴25,578元、⑵102,696元,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21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得璿│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25578││七年二月二十│││││元││六日起│││├──┼───┼─────┼──────┼──────┼───────┤│002│新臺幣│莊得璿│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102696││七年二月二十│││││元││六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得璿│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當期│││25578││七年二月二十││收取800元,逾│││元││六日起││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莊得璿│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當期│││102696││七年二月二十││收取800元,逾│││元││六日起││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