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家繼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原告 洪瑞典 被告 董光弘
董光雲 董淑景 洪瑞盛 洪鳳色 董淑君 洪威棣 洪威鈞 洪希真 洪希聖 洪博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洪陳金菊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割。
被繼承人 洪榮玉 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分割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董光弘、董光雲、董淑景、洪瑞盛、洪鳳色、董淑君、洪威棣、洪威鈞、洪希真、洪希聖、洪博學等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洪陳金菊於民國67年12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被繼承人洪榮玉於78年2月2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三所示,均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洪陳金菊、洪榮玉均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繼承人間亦未以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期限,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將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董光弘、董光雲、董淑景、洪瑞盛、洪鳳色、董淑君、洪威棣、洪威鈞、洪希真、洪希聖、洪博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洪陳金菊於67年12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被繼承人洪榮玉於78年2月2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二所示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三所示,二名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已於
106年9月21日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等情,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等件為憑,自堪憑信。準此,被繼承人洪陳金菊、洪榮玉均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繼承人間亦未以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期限,兩造復未能協議成立以分割遺產,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自應准許。
五、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設有明文。又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是以,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於分割遺產之方法(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見)。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按應繼分比例將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性質上亦屬於分割遺產之方法,將兩造因繼承而成立之公同共有關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不僅能將公同共有關係終止,且符合公平原則,並能兼顧繼承人之意願,並無不當,因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適當。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求為裁判分割,於法有據,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允適當,已如前述,據此判決如主文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一:被繼承人洪陳金菊之遺產內容及分割方法┌───┬────────────────┬─────────────┐│編號│遺產項目│分割方法│├───┼────────────────┼─────────────┤│1│屏東縣○○鄉○○段○○○○○○號│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面積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屏東縣○○鄉○○段○○○○○○號│同上│││(面積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3│屏東縣○○鄉○○段○○○○○○號│同上│││(面積2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屏東縣○○鄉○○段○○○○○○號│同上│││(面積2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5│屏東縣○○鄉○○段○○○○○○號│同上│││(面積1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附表二:被繼承人洪榮玉之遺產內容及分割方法┌───┬────────────────┬─────────────┐│編號│遺產項目│分割方法│├───┼────────────────┼─────────────┤│1│屏東縣○○鄉○○段○○○○○○號│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面積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屏東縣○○鄉○○段○○○○○○號│同上│││(面積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3│屏東縣○○鄉○○段○○○○○○號│同上│││(面積2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4│屏東縣○○鄉○○段○○○○○○號│同上│││(面積2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5│屏東縣○○鄉○○段○○○○○○號│同上│││(面積1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6│屏東縣○○鄉○○段○○○○號│同上│││(面積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7│屏東縣○○鄉○○段○○○○號│同上│││(面積1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8│屏東縣○○鄉○○段○○○○○○號│同上│││(面積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9│屏東縣○○鄉○○段○○○○號│同上│││(面積3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10│屏東縣○○鄉○○段○○○○○○號│同上│││(面積2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11│屏東縣○○鄉○○段○○○○號│同上│││(面積1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12│屏東縣○○鄉○○段○○○○號││││(面積3902.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同上│││1/3)││├───┼────────────────┼─────────────┤│13│屏東縣○○鄉○○段○○○○號││││(面積1127.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同上│││1/3)││├───┼────────────────┼─────────────┤│14│屏東縣○○鄉○○段○○○○號││││(面積169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同上│││1/3)││├───┼────────────────┼─────────────┤│15│屏東縣○○鄉○○段○○○○號││││(面積228.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同上│││1/3)││├───┼────────────────┼─────────────┤│16│屏東縣○○鄉○○段○○○○號││││(面積72.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同上│││1/3)││├───┼────────────────┼─────────────┤│17│屏東縣○○鄉○○段○○○○號││││(面積804.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同上│││1/3)││├───┼────────────────┼─────────────┤│18│屏東縣○○鄉○○段○○○○號││││(面積1068.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同上│││1/3)││├───┼────────────────┼─────────────┤│19│屏東縣○○鄉○○段○○○○號││││(面積4500.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同上│││1/3)││├───┼────────────────┼─────────────┤│20│屏東縣○○鄉○○段○○○○號││││(面積1143.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同上│││1/3)││├───┼────────────────┼─────────────┤│21│屏東縣○○鄉○○段○○○○號││││(面積381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同上│││1/3)││└───┴────────────────┴─────────────┘附表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董光弘│1/28│├──┼──────┼───────┤│2│董光雲│1/28│├──┼──────┼───────┤│3│董淑景│1/28│├──┼──────┼───────┤│4│董淑君│1/28│├──┼──────┼───────┤│5│洪威棣│1/14│├──┼──────┼───────┤│6│洪威鈞│1/14│├──┼──────┼───────┤│7│洪希真│1/14│├──┼──────┼───────┤│8│洪希聖│1/14│├──┼──────┼───────┤│9│洪博學│1/7│├──┼──────┼───────┤│10│洪瑞盛│1/7│├──┼──────┼───────┤│11│洪瑞典│1/7│├──┼──────┼───────┤│12│洪鳳色│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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