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72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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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17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1724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華榮醫院籌備處代表人 黃榮華 上訴人黃榮華被上訴人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784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8年10月1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訴訟代理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蕭惠芳法官劉介中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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