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18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鴻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1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零點肆陸壹陸公克)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鴻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之白色結晶塊2包(驗餘淨重各0.2808公克、0.1808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1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9月16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他案有期徒刑),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9月23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刑事裁定、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又本件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塊2包(驗餘淨重各0.2808公克、0.180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可佐(見109年度偵字第8329號卷第101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共2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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