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親親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林斌 訴訟代理人 陳振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睿軒┌──────────────────────────────────────────┐│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李寶猜 │合作金庫商│105年11月30日│85,917元│GE0000000│受款人:親││││業銀行 朴子 ││││親文化事業││││分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