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64號原告 潘曉筑 原告與被告六角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