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59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廖晏晨 被告 王臺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貳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0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七十三萬九千一百九十六元,及其中五十九萬九千一百五十二元自民國一0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三百元,延滯第二月月計付四百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五百元之違約金,是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金額為七十三萬九千一百九十六元。嗣於民國一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具狀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七十二萬五千九百十元,及其中五十九萬九千一百五十二元自民國一0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且違約金及服務成本部分,原告全數捨棄。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5月8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使用,雙方約定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對原告負全部給付責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餘款按年息19.71%計付循環信用利息,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就未付之本金,按年息19.71%計付利息。詎被告使用該卡至102年2月3日累計積欠消費記帳725,910元(其中消費款599,152元,循環利息126,758元)。被告上開債務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清償責任,爰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曾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並持原告所核發之信用卡消費購物,因無力還款,乃向原告申請停卡,對於積欠本金即消費款599,152元不爭執,然辯稱雙方已經以628,732元達成和解等語資為抗辯。為此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於民國92年5月8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使用,雙方約定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對原告負全部給付責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餘款按年息19.71%計付循環信用利息,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就未付之本金,按年息19.71%計付利息。詎被告使用該卡至102年2月3日累計積欠消費款599,152元。
四、本件爭點應為:雙方間有無成立和解契約?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債權明細等件為證,被告則以兩造間之債權業經和解成立,雙方約定以628,732元為被告所積欠債務金額等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雙方間有無成立和解契約?以下論述之。
(二)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又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第
73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雖自承曾與被告以電話方式協商系爭信用卡債務清償事宜乙事,然否認以628,732元之金額成立和解契約(見本院卷第80頁)。而本件被告辯稱兩造間之債權業經和解成立,雙方約定以628,732元為被告所積欠債務金額,然以系爭信用卡債務金額非微,殊難想像此涉及該等債務和解事項之重要約定,雙方竟未訂立書面或留存任何字據等證據,因被告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和解契約,則和解契約是否成立,即非無疑,是被告空言指稱系爭信用卡債務成立和解契約性質云云,尚難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判決之基礎及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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