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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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74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張藍 云兼法定代理張 洋溱 人兼法定代理 阮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張藍云 於民國102年11月至103年04月間邀同債務
張洋溱 、阮金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9,43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藍云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洋溱、阮金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阮金鳳、張│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62%│││29436│洋溱、張藍│月6日起│││││元│云││││└──┴───┴─────┴──────┴──────┴───────┘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阮金鳳、張│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436│洋溱、張藍│月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云│││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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