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 賴寬仁 相對人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彰化縣政府及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返還共有物。惟員林國宅公寓大廈住戶大會雖選出第六屆管理委員,並由管理委員選出 謝淑貞 為主任委員,然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不知何故未予核備,致謝淑貞是否為主任委員不明,爰聲請為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始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通知聲請人應釋明有何對相對人為訴訟行為之需要,聲請人迄未釋明,其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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